11.2 主控项目


11.2.1 空调与供暖系统使用的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锅炉的单台容量及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
    2 热交换器的单台换热量;
    3 电驱动压缩机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额定制冷(热)量、输入功率、性能系数(COP)、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限值;
    4 电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名义制冷量、输入功率及能效比(EER);
    5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额定制冷(热)量、输入功率及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6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名义制冷量、供热量、输入功率及性能系数;
    7 供暖热水循环水泵、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空调冷却水循环水泵等的流量、扬程、电机功率及效率;
    8 冷却塔的流量及电机功率;
    9 自控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10 管道的规格、材质、公称压力及适用温度;
    11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2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预制绝热管道、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等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11.2.3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4 冷热源侧的电动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等自控阀门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5 锅炉、热交换器、电驱动压缩机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等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6 冷却塔、水泵等辅助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类型、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并应远离厨房排风等高温气体;
    3 管道连接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7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进排风应通畅,并便于检查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1.2.8 空调水系统管道、制冷剂管道及配件绝热层和防潮层的验收,应按本标准第10.2.9条的规定执行。
11.2.9 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部空调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绝热衬垫的验收,应按本标准第10.2.10条执行。
11.2.10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进行单机试运转与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应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供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11.2.1 对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进场验收与核查的规定,其中,对进场验收的具体解析可参见本标准第10.2.1条的有关条文说明。
    空调与供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其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又是空调与供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供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选型是否合理,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空调与供暖系统的总能耗及使用效果。事实表明,许多工程基于降低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的初投资,在采购过程中,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类型和规格,使其制冷量、制热量、额定热效率、流量、扬程、输入功率等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结果造成空调与供暖系统能耗过大、安全可靠性差、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等不良后果。因此,为保证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质量,本条做出了在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及其辅助设备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应形成相应的核查记录的规定。对有关设备等的核查,应根据设计要求对其技术资料和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所表示的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一一核对。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和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单元式空气调节及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的能效比、多联机能效等级对应制冷综合性能系数、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性能参数,是反映上述设备节能效果的一个重要参数,其数值越大,节能效果就越好;反之亦然。因此,在上述设备进场时,应核查它们的有关性能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而促进高效、节能产品的市场,淘汰低效、落后产品的使用。
11.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材料密度、吸水率等技术性能参数,是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的主要参数,它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到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的绝热节能效果。
    在预制绝热管道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的复验报告。
    核查材料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11.2.3 为保证空调与供暖系统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首先要求将冷热源机房、换热站内的管道系统设计成具有节能功能的系统形式;其次要求所选用的省电节能型冷、热源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均要安装齐全、到位;另外,在各系统中要设置一些必要的自控阀门和仪表,这是系统实现自动化、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上述要求增加工程的初投资是必然的,但是有的工程为了降低工程造价,却忽略了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重要问题,未经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改变系统的形式并去掉一些节能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节能设备及自控阀门更换为不节能的设备及手动阀门,导致系统无法实现节能运行,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保证以上各系统的节能效果,本条做出了空调与供暖冷热源管道系统的安装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设备和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且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以及供热系统应能实现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是空调与供暖系统最终达到节能目标的重要保证。为此,本条要求安装完毕的空调与供热工程,应能实现工程设计的节能运行方式。
11.2.4 在冷热源及空调系统中设置自控阀门和仪表,是实现系统节能运行的必要条件。当空调负荷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调节设置在冷源侧空调供回水总管之间电动两通调节阀的开度,使空调冷水系统实现变流量节能运行;水力平衡装置,可以通过对系统水力分布的设定与调节,实现系统的水力平衡,保证获得预期的空调和供热效果;冷(热)量计量装置,是实现量化管理、节约能源的重要手段,按照用冷、热量的多少来计收空调和供暖费用,既公平合理,又有利于提高用户的节能意识。供热计量自动控制装置能够根据室外温度调节系统供热量,充分利用自由热实现系统节能,常见的供热计量自动控制装置包括气候补偿器。
    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为了降低造价,不考虑日后的节能运行和减少运行费用等问题,未经设计人员同意,就擅自去掉一些自控阀门与仪表,或将自控阀门更换为不具备主动节能功能的手动阀门,或将平衡阀、热计量装置去掉;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自控阀门与仪表,但是其进、出口方向和安装位置不符合产品及设计要求。这些不良做法,导致了空调与供暖水系统的水力失调,无法进行节能运行和冷(热)量计量,能耗及运行费用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5、11.2.6 空调与供暖系统在建筑物中是能耗大户,而锅炉、热交换器、电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蒸汽或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冷却塔、冷热水循环水泵等设备又是空调与供暖系统中的主要设备,因其能耗量占整个空调与供暖系统总能耗量的大部分,其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是否合理、正确,将直接影响空调与供暖系统的总能耗及空调场所的空调效果。工程实践表明,许多工程在安装过程中,未经设计人员同意,擅自改变了有关设备的规格、台数及安装位置,有的甚至将管道接错。其后果是或因设备台数增加而增大了设备的能耗,给设备的安装带来了不便,也给建筑物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或因设备台数减少而降低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满足不了工程使用要求;或因安装位置及管道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加大了系统的阻力,影响了设备的运行效率,增大了系统的能耗。因此,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
11.2.7 本条为新增条文。要保证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运行效果,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及其四周进排风和维护空间的尺寸应满足进排风通畅,并便于安装和维修。必要时室外机应安装风帽及气流导向格栅,风帽不利于拆卸时,应考虑风扇马达等的维修口。
11.2.10 空调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室外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为了达到系统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应进行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与调试及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并且要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测。单机试运转与调试,是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的先决条件,是一个较容易执行的项目。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是指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供暖系统的试运行和调试。
    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受到工程竣工时间、冷热源条件、室内外环境、建筑结构特性、系统设置、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工程质量、调试人员技术水平和调试仪器等诸多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技术性较强、很难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工作;但是,它又是非常重要、必须完成好的工程施工任务。当建筑物室内空调与供暖系统工程竣工不在空调制冷期或供暖期时,联合试运转与调试只能进行表17.2.2中序号为6、7的两项内容。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冷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空调期或供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标准表17.2.2中序号为8的内容。补做的试运转与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以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对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的单机试运转与调试及系统的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的具体要求,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 50738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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